向你們通知佈告迎達本院2015麗青商初字第268號民事
2015-10-02

  柳曉偉(戶籍地青田縣阜山鄉山村山42號)

  徐進美(戶籍地青田縣黃垟鄉峰山村137號)

  被告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無限公司麗水青田支行訴你們金融貸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著落不明,按照《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向你們通知佈告迎達本院(2015)麗青商初字第268號民事,判決主文:一、原告柳曉偉正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被告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無限公司麗水青田支行告貸本金14萬元並領與利錢(利錢截至2015年3月1日爲18356.86元,自2015年3月2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計算);二、原告徐進美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領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錢。自通知佈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與民事,過期則視爲迎達。如不平本判決,可正在迎達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正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過期本判決即發生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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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商業糾紛